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指南
一、政策规定
1、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2、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
二、提交材料
1、购房人本人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2、《商品房购房发票》或《商品房结算单》(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三、交存标准(元/平方米)
四、交存方式
购房人到市物管中心窗口交纳维修资金,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若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已经到市物管中心先行交存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取得市物管中心开具的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的,购房人在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维修资金,取得专用票据。
五、窗口办理地点
1、新北区珠江路128号二楼(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5127193
2、和平北路120号4楼(市物业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
联系电话:88175981
3、延陵中路21号304窗口(市房地产市场三楼)
联系电话:88123637
4、戚区成济路15号(戚区房屋权属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88385076
六、友情提醒
业主交纳维修资金后应当索取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的,应当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自制收款收据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出具自制收款收据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向其交纳维修资金。
七、投诉电话:88175981